上诉人叶诚尘的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举示的叶诚尘奶奶的《救助证》、《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危通知书》《门诊病历》、证人的询问笔录、叶诚尘姑母的《门诊病历》、《处方》、《抑郁自评量表报告》、《简明精神病量表报告》、《焦虑自评量表报告》、《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相关记录、出院相关资料、左手小指伤情图片、证人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叶诚尘有家族精神病史。经查,首先,上述门诊病历等虽诊断叶诚尘奶奶和姑母患精神分裂症,但同时建议二人到精神专科医院就诊,说明前述诊断并不具有权威性,且叶诚尘奶奶和姑母到上述医院门诊就诊的时间均在本案二审立案之后,前述证据不能证明叶诚尘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次,叶诚尘与张波案发前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未反映叶诚尘有精神异常之处,叶诚尘长时间与张波共谋并精心策划杀害张波的二名亲生子女,且在与张波微信聊天中还提醒张波撤回信息。案发后叶诚尘删除了其与张波的微信聊天记录,到案后前三次供述均否认犯罪事实。叶诚尘具有现实的作案动机和自我保护意识、反侦查意识。再次,叶诚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二审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情绪稳定,思维清晰,回答问题切题。最后,叶诚尘完成了大专文化教育,案发前一直在企业中从事财务工作,其父母和朋友的证言均未提及叶诚尘具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家族有精神病遗传史。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叶诚尘作案前后精神正常,具备正常的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并依法驳回其对叶诚尘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