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7月,比尔·盖茨和保罗·艾伦在新墨西哥州的阿尔伯克基创建微软公司,全名是微型计算机软件公司,简称为微软公司。
根据盖茨和艾伦的协议,微软公司的权益分配比例为:比尔·盖茨为60%,保罗·艾伦为40%。艾伦主攻技术,而盖茨则以商业为主。从这个协议上也可以看出比尔·盖茨绝不屈居第二的争强好胜的性格。微软公司成立的时候,比尔·盖茨还不满20岁,保罗·艾伦也年仅22岁。
公司成立后,他们与罗伯茨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他们把自己编写的软件专有权授予了罗伯茨公司。在这份合同中,比尔·盖茨对软件的开发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显示出盖茨过人的法律才能。后来这个合同甚至成为了软件行业的合同范本。
罗伯茨主要是靠硬件来赚钱的,但是硬件产品如果没有软件产品作支撑,就没有任何用处,为了能让他的硬件能有个好销量,他的销售策略是,如果单买软件的话需要支付500美元,而硬件和软件一起买的话,软件只需要支付150美元。本来他认为这是一个能促销他的硬件产品的好办法,可是没想到,很多顾客都认为单买软件的价格比计算机本身还要贵,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他们遭到了客户的报复行为。一些电脑爱好者大量复制了罗伯茨打印在纸带上的程序,然后把它们免费发放给他人,这让盖茨和艾伦蒙受了很大的损失。盖茨看到这种情况后,清楚地看出软件依靠硬件销售产生的弊端。他下定决心,今后要想办法建立起独立的软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