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2日,在港客户赵某某与“香港永成”签订《出售委托书》一份,赵某某委托“香港永成”拍卖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一幅,估价为30万~35万港元,备注栏载明:拍卖日期1993年10月27日等。双方还就拍卖品佣金、保险等作了约定。同年10月上旬,“香港永成”将其征集和“朵云轩”提供的拍卖品总计382件编印成《图录》,封面上载明:“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朵云轩于1993年10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联合主办‘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图录》中编号第231号图系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尺幅宽38厘米,长66厘米,估价标示为30万~35万港元。“香港永成”除将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朵云轩”50册。拍卖会召开前夕,“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
1993年10月中旬,吴冠中获悉上述事宜后认为,其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创作日期落款为1962年更是荒唐可笑。于是,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设法制止对该画的拍卖。同年10月25日,上海市文化管理处以沪文社字(1993)第95号文通知“朵云轩”,上述画件“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如有其他伪作,也须照此办理,并请将核查情况上报我处”。对此,“朵云轩”作出如下答复:该画系“香港永成”在香港接受委托作品;拍卖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香港永成”;一定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香港永成”撤下该作品。之后,“朵云轩”多次电告其在港观摩拍卖的考察组,向“香港永成”转达有关部门的通知及吴冠中的意见,同时也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香港永成”接到“朵云轩”转告的通知和意见后,当即请香港有关专家对此作品进行了认真鉴定,从创作特点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作者称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确认此作品创作于1966年而非1962年;找来了此作品的委托人,向其了解了购买《毛泽东肖像》画的情况,并由委托人作了担保。“香港永成”还出具证明称:有关上述作品的代理、宣传、竞拍等事项均由本公司照章办理,与上海朵云轩无关……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1993年10月下旬,“朵云轩”专家赴香港参加拍卖工作。同年10月27日下午,由“香港永成”和“朵云轩”联合主办的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在香港九龙海城大酒店举行,编号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以52.8万港元成交,其中4.8万港元为拍卖人所得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