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典法律思想分为两个时期:①信仰自然与神的循环论时期。在这个时期,主流的时间观是循环论,日出日落,春来秋往,生老病死的现象和本质的二元性,确认了普适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张力,以柏拉图“洞穴问题”为典型表达。此时的法律思想也以构建理想型为主流,相信有一种绝对善的政治法律理想模式存在,现实就是在寻找我们丢失了的但“我们从前就已经知道的东西”,例如柏拉图的正义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等。②信仰基督上帝的末世论时期。在这个时期的主流时间观是进步观,改变了以往的二元论,从现实是理念的影子到人间与天国的对立,典型的就是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和人间之城,区分教徒与非教徒,这种观念之下,教会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教俗二元分立是这个时代法律实践和法律思想的最大特征。
(2)现代主义时间观也是一种进步观,但这种观念相信时间无限向前的,并没有“末日”。因此,现代经典时期是对末世论的反动,彰显人自身,强调人与神的分离,以马丁·路德和马基雅维利为代表,强调教俗分离,人神分离,人本主义与个人主义兴起,在现代不同阶段形成了经典的法律思想,即带有普适启蒙特征的古典自然法、带有文化决定论色彩的历史法学和强调法律内在扩张性的分析法学,这些法律思想奠定了当代西方法律思潮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