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资格的获得包括两种情形——罗马公民合法的婚生子女属于“出生公民”;罗马男公民与非罗马人但与罗马有通婚权的公社的女公民结婚所生之子女,也可属于出生公民。根据公民大会决议,或经过共和国官员,或者经由罗马统帅,以及后来经由皇帝的命令而得到公民权的个人,以及整个公社和部族都属于“授权公民”。经过一切必要的正式手续释放的奴隶,也有机会成为授权公民。
一般情形之下,解放的自由人、奴隶、拉丁人和外国人,如未经过共和国的特别授权,都不具有公民资格。另一方面,在罗马,任何公民因犯罪、道德败坏或负债破产等,轻者导致公民身份和人格减等、名誉减损,情节严重者甚至造成自由权和公民权的完全丧失。
2.争取公民资格的斗争
公元前6世纪前后,罗马公民的范围仅限于罗马城的贵族,一些异邦人和被释放的奴隶构成的平民并不属于公民范畴,然而,平民、被征服者、外来人争取公民资格的斗争却从未消减过。由于平民是罗马军队的主体,战争需要使得平民在国家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平民往往能够以退出战争为手段,迫使贵族答应他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