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歧视性原则的影响
非歧视性原则是WTO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外国投资者之间待遇平等,其实质在于给予所有国家以不歧视的公平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质在于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等同于东道国国民的待遇。
由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往往并用,只要一国所签订的投资保护条约订有国民待遇条款,所有与该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都可以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国民待遇,这会使该国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的制度发生根本变化。就最惠国待遇而言,中国与大多数国家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将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虽然大都附加了一些条件,但总体来说在中国的外资法律体系中给予最惠国待遇是可以做到的。就国民待遇而言,由于中国正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由经济体制的性质决定了中国市场经济的主体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决定了其间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执行中将十分复杂。因此,中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不采纳国民待遇制度,只是在条件成熟的领域通过列举的方法规定国民待遇制度。虽然中国一直在努力减少对外国投资的歧视性待遇,并已经将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列为政策性的目标,但中国现存的对外资的非国民待遇仍然是中国外资法体系中一个较突出的问题。这也正是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