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举证方式要合适
举证方式是指在法庭上举证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举证方式与举证顺序不同,两者之间是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举证顺序强调的是微观的操作,它是就整个事实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具体举证操作。而举证方式则是对整个举证活动的总体安排,是对举证活动的宏观设计。具体实践中,依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不同的举证方式,具体有:
第一,突出重点的举证方式。例如在刑事审判的实践中,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都存在需要运用证据去重点证实犯罪的某一构成要件的情况。为了取得庭上的主动权,要求辩护律师注意:
(1)对于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事实部分要重点举证,并说明证据之间的联系,所要证明的内容。
(2)对于犯罪既遂形态中的犯罪实行行为要重点举证,犯罪的实行行为往往是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对案件的定性有重大影响。
(3)对于预测能成为法庭辩论焦点的部分犯罪事实及证据,要重点举证。
第二,整体举证、分段或分层举证法。
(1)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采取整体举证的办法;
(2)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可采取分段的举证方法;
(3)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可采取分层举证法,先对主罪重点举证,然后才对次罪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