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二、《宪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12 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 年12 月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 年4 月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年3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年3 月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 年3 月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本书简称《宪法》)第一章“总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