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其他某一个人永远是爱和恨的对象,然而很明显,确切地说,那个对象并非这些情感的原因,并且那个对象自身也不能刺激起这些情感。由于在它们所引起的感觉方面,爱与恨既是恰恰相反的,又有着一个共同的对象,因此,倘若那个对象也是它们的原因,那么它就能产生两种相同程度的相反的情感,从最初一瞬间起,这两种情感固然就会彼此消灭,从而两种情感都不能出现。所以,必定与那个对象的某种原因有所不同。
倘若我们研究爱与恨的缘由,我们就会发现这些缘由是各式各样的,而且不存在很多共同的东西。爱与尊重由任何人的知识、见识、德行、机智和风趣所引起;憎恨与鄙视由相反的性质所引起。相同的爱与恨的情感由身体方面的优点,像漂亮、敏捷、灵巧、体力与它们的反面所引起;而那些情感同样也会由家庭、财富、服装、民族、气候等外在的优点与缺点所引起。所有这些对象都能够借其不同的性质而引起爱与尊重,或是憎恨与鄙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