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黑暗、特权横行、法令松弛、行政腐败,是造成官员贪污行为的主要原因。不过,读清朝赵翼的《二十二史札记》,明朝官员的薪俸,是中国历朝中最低的。若不想成为饿殍,不额外求财,又有什么办法?如明朝文人李贽,曾任河南辉县儒学教谕,相当于县教育局督学;曾任国子监教习,相当于大学的讲师;后在礼部做司务,相当于办公厅的处长;又在南京刑部得到员外郎的闲差,相当现在的部门巡视员,官俸之微薄,收入之低下,到了难以糊口的地步。他离开河南到北京就职,窘迫到不得不把妻女留在当地,托友人照顾。直到他放外任,当了云南省姚安府的知府,那是一个有实权的司局级干部,才有“常例”(被允许的贪污)和其他灰色收入(名义上不允许但也不禁止的贪污)。这种实际上在鼓励官员从非法途径获取金钱的政策,是引发贪污的主要原因。
那时官俸发放,有米有钞,比例不一,财政部门发放薪水的时候,米贱折钞,钞贱折米,在盘剥上极尽克扣之能事。尤为可笑者,北京官员发的米,要凭票到南京去领。于是手中的票,只能三文不值两文地出让,逼得官员不得不另开财路,以谋生计。据《明史·顾佐传》:“居岁余,奸吏奏佐受隶金,私遣归。帝密示(杨)士奇曰:‘尔不尝举佐廉乎?’对曰:‘中朝官俸薄,仆马薪刍资之隶,遣隶半使出资免役。隶得归耕,官得资费,中朝官皆然,臣亦然。先帝知之,故增中朝官俸。’帝叹曰:‘朝臣贫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