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来说,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所谓“第三等级”指的是当时还区别不大的几个不同阶级的大杂烩,其中既有资产阶级,又有工人,还有“中间阶级”(手艺人、小商人等)。所有这些都属于“第三等级”。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跟享有特权的土地占有者即封建主比较起来,在法律上是“微不足道”的。“第三等级”——这是用来表达跟占统治地位的地主相对立的阶级联盟的法学术语。由此可见,阶级和等级可能是不一致的。但总体说来,在等级的躯壳中必定隐藏着阶级的实质(在这里等级是一个,阶级却不止一个,而是好几个,但这毕竟是阶级,而并非不知为何物——从桑策夫教授那里几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另一方面,阶级和等级的不一致,可能属于前面已经讲过的另一种性质,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既属于“下层阶级”,但又属于“上层等级”(经济上破落的贵族当看门人或锅炉工),反之,他也可能既属于下层等级,但又属于占支配地位的上层阶级(富农发迹成为大商人)。这是怎么回事呢?在这里“经济外壳下的阶级内容”何在呢?显然,它是不存在的。那么,应当怎样从理论上说明这个“不容置辩的事实”呢?
为了在这里正确地解答这个问题,看待事物就不能从个别事例着眼,而必须从一定的经济结构范围内的典型的相互关系着眼。要注意这样一个基本情况: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等级被消灭了。如果仔细地想一想资本主义跟等级的存在不相容的原因,那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形态中,一切关系都要比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关系保守得多,生活的步调也比较慢,变革更是少得无可比拟。当时的统治阶级——土地贵族,可以说是世袭阶级。各种关系的令人惊讶的停滞状况,使得统治阶级有可能凭借一系列法的规范,一方面把各种阶级特权加以固定,另一方面把各种徭役贡赋加以固定。这种停滞状况,使一个阶级(或几个阶级)有可能披上“等级”的外衣。由此可见,等级所经历的路线,是阶级或阶级集团在跟某个阶级对抗中所经历的同一条路线。然而,这种一致性受到远为灵活多变的资本主义商品关系渗透的猛烈打击:“富农”爬了上来,出现了所谓的“新贵”(暴发户),而这已经是常见的现象,一部分土地占有者采用了资本主义经营原则,另一部分却破落、贫困下去,还有一部分维持原有水平,如此等等。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关系的灵活性冲击了等级赖以存在的一切基础。封建关系解体的过渡时期,也反映出阶级的经济内容和等级的法律外壳愈加不一致。而到了一定时期,这种不一致势必导致整个等级制度的崩溃。等级的外壳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不相容,正如生产过程的阶级外壳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不相容一样。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写道:“工人阶级解放的条件就是要消灭一切阶级;正如第三等级……解放的条件就是消灭一切等级一样。”为了解释这段话,恩格斯加了如下的注释:“这里所谓等级是指历史意义上的封建国家的等级,这些等级有一定严格限定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等级及其特权。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因此,谁把无产阶级称为‘第四等级’,他就完全违背了历史。”[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