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第一种道德与第二种道德的之间横跨着静止与运动的全部距离。前者被假设为不可变动的。如果它有变动,它也立即忘记它曾变动过,或不承认有过变动。它在任何给定时间所采取的形态都自称为最终形态。而后者则是一种向前的推进,一种对运动的要求;它正是能动性的真正本质。这样,它便可以证明它的优越性,的确,只须这样,它便能一开始就确定它的优越性。若以前者为前提,那你就不能从它之中得出后者来,正如你不能从一个能动物体的某一或某些位置中得出运动来一样。然而与此相反,运动却包括不动性,为运行物体所经历的每一位置都被设想为甚至被感知为一种实际上的停顿。但详细的论证是不必要的:这种优越性在得到表述之前早就被人们经验到了,而且,要是最初未被感觉到,那么事后也不能予以进一步证明。这里存在着一个极为重要的区别。那些恪守城市道德的人知道这种幸福的感觉,这种感觉是个人和社会所共享的,也是各种相互抵消的物质阻力交相作用的外部表征。但那种向外敞开并且无视物质物体性存在的灵魂,却能沉溺在真正的快乐之中。愉悦与幸福(bien-être)是有价值的,但快乐则更有价值。因为它并不被包含在前二者之中,而前二者在实际上却包含在快乐之中。前二者的确意指一种停顿或一种原地踏步,而快乐则是前行的一个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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