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又有共业与不共业的差别。每人所做的业,都会产生一种力量,百千人所造的业就产生百千人的力量,万亿人的业力汇聚起来,就成为一股巨大无比的力量,这就称为“共业”;也就是许多众生集体的行为造作,招感一股共同的业因与业果。有别于群众共业的个人的业力,则称为“不共业”。譬如天灾、地震等大家共同感受到的灾难,这是由众人的共同业报所招感,称为“共业”;个人感受不同者,即称为“不共业”。虽然业报的种类、名词很多,但是在佛教的教义中,有一个特别的道理,就是人于日常生活中,凡是身口意的活动,都是业。既然是业,就有业报,所以个人的行为,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善恶果报自己承担,并非有神仙、上帝能够赏赐;亦无阎罗、鬼王司掌惩罚。在这样的教义下,得到几个原则性的道理:
(一)业力的定义是自力创造不由神力
世间上的善恶、好坏,都是自己所做的,没有神明能为我们指导、安排。
(二)业力的定义是机会均等绝无特殊
在业报的定义之下,大家受报的机会均等,绝无特殊。做了善事就有善报,做了恶事就有恶报。有人说,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过,在法律上难免有些特权;在业力的前提下,善恶业报绝无特权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