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 年4 月10 日上午,原告谢叶阳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日15 时许,原告及其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原告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原告父亲向动物园相关部门投诉后,因情况紧急,自行带原告至上海市儿童医院医治并报警。原告当日住院,于2011 年4月13 日出院。出院后,原告至其家附近的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医治,原告用去医疗费4058.09 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32.50 元)。
原告于2011 年12 月13 日至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对其右手中指安装假肢,花费2300 元,并经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专家会诊,确认原告在18 岁成年前每两年更换一次假肢,成年以后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年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总额的5%。假肢的赔偿期限建议从第一次安装之日算至原告成年之后第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