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说来,这两条反对意见提出了下列观点。我们不能对每个人想要很好地延续他或她的生命的所有理由做出反应,所以我们必须在这些理由中作选择;我们应当以这种方式承认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的能力,评价这些理由,并按照这种评价支配他们的生命。在我看来,对这两种考虑的最佳回应是这样的:尊重人的(理性的)生命要求我们只能以他们不能合理地加以拒斥的原则允许的方式对待理性的人,寻找其他理性的人不能合理加以拒斥的相互支配的原则。这就是以一种承认我们作为评价理由的、自我支配的人的方式,对选择理由的问题做出的回应。[23]
我不主张这是对理解赋予人的生命以价值的问题唯一可能做出的回应,也远远没有为它提供一个严格的论证。然而,这个想法在我看来似乎不是对我列举的考虑的最好的、最合理的回应。在本书其余部分,我要论证相同的想法,作为对我们有关正确与错误,或者对“我们彼此亏欠什么”这种想法的最佳理解。总体来说,这两个论证为调和价值的一般视野和狭义的道德提供了一种方式。
如我在本章开头所说,人们经常认为这些领域之间有强大的张力:一方面是被称作“义务论的道德”的东西;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价值观。我在这里试图说明的是这种张力被夸大了。有价值的并非总是“要被促进的”。被恰当地承认为有价值的这些事物中的大多数有更加复杂的结构。所以权利和义务不应当由于没有采取这种简单的形式而被视为古怪的。还有,对人的生命的价值这种首要的价值的合理的理解(在我心中它是最合理的)直接导致正确与错误这个道德的核心。回过头来看,这似乎就是一个人应当期待的东西。赋予人的生命以价值、尊重个人的义务和他人的权利,这些想法如果不是一回事的话,那么它们必定紧密相连。效果论描述了使之为真的一种方式,按照效果论,正确、错误和义务被造就为一种服从纯粹目的论的善的观念。如我刚才说过的那样,我相信有另外一种方式能够达到这种调和,在考虑正确与错误的问题时会起到更加基本的作用。在更加仔细地考虑了幸福问题以后,我会在本书第二部分开始发展我的论证的这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