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第十三章里已说明在继替过程中,双系并重有事实上的行不通之处,所以在任何社会都得指定一系作为继替路线。所以我们有父系和母系之分。若说是父系社会,则指这社会都是以子继父的;若说是母系社会,则指这社会都是以女继母的。这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则。其实单系偏重并不一定要全社会实行共同的偏重方向,只要每家不把财产和地位分给儿子和女儿,就不致发生双系继替所引起的紊乱了。甲家若采取女系,只要有男子愿意入赘进来,和乙家采取父系,并不相冲突的,只要乙家娶得着媳妇。社会上不采取同一偏重,所有的困难并不在继替上的不方便,而是在家庭内兄弟姊妹间容易引起纠纷罢了。留在家里的一方在生活的继续性上比较便利。若是每家都得临时决定儿子抑或女儿谁嫁出去或赘出去的问题,凡属出去的一方面就容易不甘心接受这不利的决定。所以,倒不如社会决定了之后,被歧视的一方面怪不得爹娘,只能自叹命薄。这是社会上单系偏重有一贯性的原因。
只有女儿的人家,即使在父系社会中,却不会发生上述的纠纷了。这时还是要求偏重的一贯性,实际上已没有意义。当然,一旦确立了一贯性之后,实行的人已不再考虑到实行的原因,可以谓求一贯性而一贯了。若是遵守一贯性并不发生其他困难,固然没有不遵守的必要。可是在这里,遵守的结果使实行者在感情上发生冲突。为什么要剥夺自己女儿的继承权而把自己一生辛苦所得到的地位和财产送给并不是自己所生的孩子呢?这问题一发生之后,单系偏重的一贯性也不易维持了。同时,依我的分析,事实上也已经没有遵守这一贯性的必要,所以社会在这方面自没有坚持这原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