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绩效标准欠缺
长期以来,我们在判断和评价政府绩效的标准方面存有欠缺,主要表现在更多地考虑质性评价,忽视可操作性;更多地考虑过程,忽视结果;更多地考虑内部评价,忽视群众公认。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是一个全面综合的考量过程,以经济性(Economic)、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为理论基础,要坚持绩效导向,将绩效考评目标和内容指标化,所有指标都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将定性变定量;要坚持公民导向,强调对公众的敏感性,从传统的效率原则转向满意原则,要将服务对象和人民满意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综合、终极标准;要坚持结果导向,绩效最终要体现在培养人的质量上,体现在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上。
4.问责制度缺失
教育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要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和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须加以配套的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应是伴随政府管理的全过程的,它有利于审查教育决策方案是否正确,追究教育决策失误的有关责任,有利于督促教育决策的落实,纠正执行不力的现象。但由于教育决策的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都集中于各级政府,且在规定政府职责的同时,或者没有建立问责制度,或者规定的问责制度语焉不详。这样,政府不落实法律规定,不执行甚至违反有关要求,在监督薄弱的情况下,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