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含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因权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当一个人被他人饲养的狗咬伤,那么受害人对狗的主人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狗主人赔偿其因为被狗咬伤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据报道,某医院在实施剖腹手术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医务人员误将胎儿左脸中间割开一道伤口,后经整容治疗仍有明显疤痕。婴儿的父母认为,该伤口是由于医务人员助产时违反接生操作规则造成的,并且该手术导致婴儿容貌终身受损,对孩子以后的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所以父母以婴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赔礼道歉,并做出相应赔偿。
在本案中,不少人认为婴儿不应该是原告。因为他在出生时受产钳伤害时还是胎儿,属于母体的一部分,并未取得公民身份,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当然也就不具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能力。但是胎儿迟早要出生,所以为保护其未来的合法利益就有必要保护胎儿时期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格权利的完整性和延伸性,使胎儿不因出生前和出生后而被人为割裂开。不过,由于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请求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能由父母代为起诉,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最终,经司法鉴定,法院认定胎儿在分娩前受到医生产钳伤害,医生的助产行为与出生后婴儿的脸部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判令医院一次性赔偿十余万元。